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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3)

时间:2009-04-21 17:43来源: 作者: 点击:
2006年9月,该公司在未与工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并制定了《薪酬制度》。该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45小时,每周超出《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小时。罗仁积极为员工谋福利,多次


    2006年9月,该公司在未与工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修改并制定了《薪酬制度》。该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45小时,每周超出《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小时。罗仁积极为员工谋福利,多次在会上为一线职工的工资、福利等提出意见,遂与该公司负责人产生矛盾。

    2008年1月10日,该公司以辞退方式让罗仁办理了离职手续,罗仁除拿到1月份的工资2059元外,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007年度年终奖分文未得。此外,罗仁5年前交纳的2000元培训费也未退。

    罗仁对自己突然被辞退一事不服,于2008年3月向湖南省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书称,该公司解除罗仁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罗仁补发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13.5万元。

    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罗仁遂于2008年4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公司提出反诉,称罗仁是因自身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而申请辞职,公司没有过错。

    株洲荷塘区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6月做出判决,认定九洲四维公司解除与罗仁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必须向罗仁支付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每周六的加班工资、赔偿金、年终奖、所收培训费利息等共计17.85024万元。至于2004年干股80000元的分红及2005年至2007年的利息864元的诉求,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点评:

    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来看,工会主席和工会工作人员因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到企业以各种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主席的案例,较有代表性。

    本案中,作为工会主席的罗某尽职尽责为员工谋福利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在无正当理由且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显然站不住脚。

    其实,不管是工会主席亦或是普通职工,解除合同都需要有法定的事由,走法定的程序,否则极易构成违法解除。

    如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越发举足轻重,企业一定要重视工会的建议,打击报复工会人员只会使企业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6月,北京

    10元诉讼费索赔256万亿美元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07年6月入职联想,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任质量测试主管,后任网站编辑主管,月工资1万余元。2008年1月,联想与他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3万余元。

    张先生被联想公司辞退后,认为自己不该被辞退,解除合同协议书是联想公司胁迫所签,且认为他在公司策划的旅游活动中,因吃了公司的食品,使他在活动中脚部严重受伤,不能走路。因此要求公司赔偿破坏其身体健康的经济损失等共计256万亿美元。

    联想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也已依法支付。对于张先生“吃了有毒食品”的说法,查无此事。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张先生遂于2008年3月一纸诉状将联想诉诸法院,要求公司赔偿256万亿美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想公司已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张先生不能证明受到胁迫,也不能证明身体受伤害,联想公司无须再补偿。因此于2008年6月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额的劳动争议案件。虽说诉讼标的额达256万亿美元,但因是劳动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仍由基层法院审理。张先生仅为诉讼缴纳了10元诉讼费。(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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