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点评(6)
时间:2009-04-21 17:4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于2008年7月裁决飞世尔公司支付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工资,对于陈德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陈德基又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于2008年7月裁决飞世尔公司支付一个月提前通知期的工资,对于陈德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陈德基又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解除聘雇关系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由劳动合同约定。飞世尔公司与陈德基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而飞世尔公司又是按照这一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没有支持陈德基的请求。
陈德基不服,于2008年10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正在审理中。
点评:
本案是一起外国人在华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让我们不得不正视目前劳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一些法律空白点,这也是本案入选2008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的意义所在。
涉外劳动关系中的争议纠纷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问题,一直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处于空白。陈德基的这一起涉外劳资纠纷案,正是因为目前法律上的空白,才导致各地在处理同一类涉外劳动关系纠纷问题时往往采取不同措施。当初由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这种涉外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允许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处理。但是随着涉外劳动关系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我们的经济生活当中,以及劳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越来越多地跟新的劳动法规政策发生冲突,此时,究竟是继续适用双方的约定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立法部门需要对这一特殊类型的用工关系及外籍员工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进行明确规范,以避免实践中此类争议的继续增加。
11月,上海
首例辞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案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中,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间,黄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2008年8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此不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现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要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据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一审判决上海某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该案是上海首例辞职女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案。
点评:
本案是自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以来,上海首例辞职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案。本案中,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做满整年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年休假的说法欠妥,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因此,南汇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没有任何问题。(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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