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最近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制订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三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还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 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薪收入,并按 章纳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可按规定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规定从1998年元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