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李先生最近有意和一家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但是该用人单位要求他同时再签一份担保合同,他想知道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和新入职员工签订担保合约?合约中“由于新入职员工个人原因,损害了公司利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为员工正式离职后两年”等条款是否合法? 专家释疑: 劳动法苑专家莫懿沁指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提出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收取保证金,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要求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另订担保合约,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是可以拒绝签订的。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我国似乎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在劳动法学界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担保人以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这种行为也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制止。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能说它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签或不签。 至于担保合约中还就保证期加了时间限制,莫懿沁认为,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另签了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协议,且保密期长于离职后两年,那么将保证期的期限确定为离职后两年是合理的,否则确定这样的保证期是不合理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时候,会要求担保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件,就这一问题,据《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劳动者也是可以拒绝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