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公司都建立了内部局域网络,并且通过局域网以email的形式传递各种信息,例如各项公司政策,各种活动通知等等。这种方式具有速度快、传播面广、更新及时的优点,还可以节约纸张。但也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按传统模式,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通过在特定场所公开+张贴的方式进行的,一旦张贴,就视为已经公示,全体员工都应当知悉。但如果是通过email的形式公布,有些员工就可能看不到或称自己没有看到,公示的效力就值得商榷。更容易产生纠纷的是用人单位通过email向某一员工发出的信息,或者员工以email的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的信息的确定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email可否作为证据呢?这在中国的法律上还没有定论,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对个案进行个别认定。Email作为证据最引起争议的地方在于它的不稳定性。Email的内容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在电脑中的,而对电子数据的修改非常容易,且修改之后没有痕迹,此外,电子数据又很容易被删除,删除后便很难找回。而作为判断事实依据的证据应当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 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对email的内容没有异议,争议解决部门当然可以对其内容加以认定。如果双方意见不一,就需要一些电子技术上的支持。例如在局域网的服务器上寻找原始的信息等。但即使有一些技术上的支持,法院在认定email的内容时仍然会十分谨慎。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如要保存证据,最好使用书面的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