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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疏漏使企业败诉而归

时间:2008-01-06 06:07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王刚2001 年4月受聘于广州某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同年7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为2003 年6月底。今年3月20日办事处给王刚罗列了三条“罪状”,一是王刚经常违反考勤制度;二是玩忽职守;三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以此为由单方与王刚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解除合同是办事处一方行为,王刚接到办事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后,便找到办事处领导,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无果。无奈,王刚将办事处告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诉请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400 元。
  
  就单方提前与王刚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支付经济补偿,办事处在仲裁庭上进行了答辩。办事处认为,在给王刚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中,列举王刚所犯三条“罪状”有理有据,并一一做了陈述。
  
  首先,王刚经常违反考勤制度,2003 年3月1日至20日,王刚未按规定上下班打卡,考勤卡也从未经部门经理确认,故违反了《员工守则》中关于上下班的规定。
  
  其次,王刚玩忽职守,2001 年1月和3月分别以5折价格购鞋2双,违反了单位“公关鞋”的有关规定。
  
  第三,王刚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王刚在任办事处外事主任职务时,经常就装修方面的工作与商场有财务往来。2001 年8月和11月,王刚分别从办事处借出2000 元和5000 元装修押金款,但未按规定将收据交回单位财务,而只拿出商场出具的欠款白条,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在装修过程中,由于王刚的工作失误,致使单位被罚款1620 元,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鉴于王刚严重违反了办事处《员工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办事处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看了王刚所犯的三条“罪状”后,他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关键在于《员工守则》中就单位提出的三条“罪状”是如何定性的。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一一查阅。
  
  关于上下班员工不打卡(或签卡),办事处《员工守则》规定:“给予口头警告处罚。”
  
  有关“公关鞋”的规定,《员工守则》是这样写的,“凡工作满三个月的员工,每两个月可获规定的员工购物优惠券(七折及八折),员工可凭优惠券在指定之专卖店购买公司产品。”
  
  然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一“罪”,《员工守则》规定,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予以解雇。
  
  看来办事处解雇王刚有了依据。然而结果却出乎意料,不日,市仲裁裁决有果,裁决单位支付王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 元。

[分析]
  
  办事处缘何败诉,记者采访了该案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告诉记者,王刚上下班不打卡、未按规定购“公关鞋”的行为,从办事处《员工守则》规定中看,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对王刚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办事处虽有制度,但在制度中并未规定具体标准,因此,办事处称,由于王刚失职导致企业被罚款1600 余元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缺乏法律及企业规定制度方面的依据。因此,在王刚表示不愿回办事处工作后,仲裁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据此,依据《劳动法》第24条、28条第二款,作出了裁决。

  此案单位败诉了,但同时也反映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一定要量化、细化。本案中办事处就是一个教训,他们也有制度,却未对“重大经济损失”的标准做出规定,就这一小小疏漏,使办事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失。这个案子也提醒企业,“亡羊补牢”,为时不晚。针对本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如自检一下,该完善的应尽快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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