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开始,刚过30岁的研究生罗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劳动科领到了失业保险金300元。罗先生告诉记者,他在1999年底接到单位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被辞退。他对这个“辞退”决定表示不服,可是多方奔走,却没有相关部门受理他的申诉。 ■你怎么会不知被辞原因? 1996年8月15日,罗先生毕业后分配到某航空工业总公司第304所热学处工作,并签署了《工作协议书》。据罗先生说,1999年10月探亲假后发现工资被扣。罗先生向有关负责人询问原因,但该处负责人始终闪烁其词。在他的追问下很不耐烦,反而质问罗先生——你为什么蛮不讲理。 第304所监察处唐处长告诉记者,罗先生主要是因旷工被辞退的。唐处长也向记者出示了单位《关于给罗某某辞退处理的决定》:罗在工作期间工作表现一般,对自己要求不严,无视职业道德,特别是1999年以来曾打骂同事和领导,无视劳动纪律,自1999年6月至今(1999年12月)累计旷工为43天。随后,人事处高处长又向记者出示了罗先生1999年6月至12月的考勤记录,其间罗先生的旷工天数为49.5天。罗先生曾告诉记者,他对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记者在罗先生所在部门的考勤记录上看到,另一员工的旷工记录也远远超过了被辞退的限制。据了解,单位没有给那位员工什么处分,他现在已经出国了。罗先生也对记者反映过类似情况,他对此感到很疑惑,为什么单位不能一视同仁。罗先生的猜测是,他自己太较真儿,肯定是得罪了什么人。当记者向有关负责人问及为什么没有按国家的明文规定对出国的那个员工进行处理时,有关负责人没有明确表态。 ■你说我该去哪儿申诉?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罗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投诉。法院的有关人员没有接受罗先生的申诉,并且,国家人事部人事仲裁厅和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受理。记者与法院负责立案工作并曾经接待过罗先生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她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法院没有对罗先生的申诉立案处理的原因是没有法律依据。“我在单位的表现是否正确,单位对我的处理是否得当,我一直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评判。可是,我没有这样的机会!”想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罗先生已经不知所措了。“我怎么不属于劳动者呢?《劳动法》为什么不管我!” ■他的情况没法办? 对于罗先生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益的行为,唐处长告诉记者,他们表示理解,对于罗先生申诉未果的情况,唐处长则认为,这是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办事的结果。在任何单位中工作,在广义上都可以认为是劳动关系。但由于我们国家的部门有劳动和人事之分,对不同的单位、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劳动法》是调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因此,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 在采访中,有关专家一致认为,我国在用人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法规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点。对保护企业最基层的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很详细,而对文化层次比较高、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士,如教师、医生或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等,法律反而规定得很粗略。 最后,我们认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签订的《工作协议书》实质上是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很一般很简略,所以,很难真正保护和约束协议双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