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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当消极怠工者

时间:2008-01-06 06:07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2000年8月吕某应聘到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0年9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2年1月,公司引进一条新流水线。新流水线科技含量很高。吕某与其它几个同事被选去进行新技术培训,并与公司签订了服务期限两年协议,从2002年7月1日到2004年12月30日,服务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2003年2月,为期半年的技术培训结束了,包括吕某在内合格的员工均被安排在重要的岗位上工作,工资也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水涨船高。

  2004年5月,A公司也引进了同类型的流水线,急需熟练的人员。朋友将吕某推荐给A公司,经面谈后A公司对吕某非常满意,希望他立即来上班。吕某提出自己尚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A公司即对吕某说,你不要干得那么卖力,可以不时出点差错,公司肯定会主动提出与你解除合同,你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吕某于是依样画起葫芦来。起先几次小错并未引起公司注意,只是扣了部分奖金。2004年7月底,吕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流水线停止运转,公司花费3万余元才使其得以修复,为此流水线停产5日,直接经济损失4.56万元。公司根据规定,认定吕某应对该7万余元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责令其向公司赔偿3万元,但多次交涉后吕某拒不赔偿,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审理后会认为,吕某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已构成严重违纪,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当按规定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但公司要求其一次性支付会对其生活造成困难。故裁决令吕某在两年内分期偿还赔偿金3万元。

  有人认为只要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如果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就可以免除了,还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实不足取。先不谈劳动者的义务,就这种方式本身来说就不可取。消极怠工如果属于一般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大多都不会与员工解除合同,但会在奖金尤其是年终奖等非约定收入上加以体现,这样员工不但达不到离职的目的,反而使自己受到经济损失。如果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合同的,即使是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仍有权向员工追究违约责任。员工严重违纪也是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表现,如果有服务期等约定的,同样构成对这些约定的违反,用人单位当然有权追究其违纪责任。员工即使达到了离职的目的也仍须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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