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自从学校毕业后,跳了几次槽,最终留在了一家IT公司工作,不仅收入稳定,福利待遇也不错,令人羡慕的是还有机会出国培训,学习掌握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 2002年10月因李先生工作表现不错,业务精通,为进一步提高其业务水平,公司决定派李先生去国外学习。在原来三年合同基础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培训服务期协议》,协议中约定在国外培训结束回公司后必须为公司服务三年,履行协议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已服务期限等比例退还不足服务期部分的培训费用——36000元按三年(36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2003年11月,李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当月20日离开了公司,11月26日公司开具了退工单。 公司在批准李先生辞职的同时也向其提出按照当初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李先生未满服务期提出辞职,应按服务期限递减原则退还部分培训费用。 李先生允诺在一个月内退还但迟迟未兑现。为此公司于月余后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诉人李先生返还未履行服务期的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事实查证的情况下裁决被诉人李先生应按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条款返还未履行服务期的部分培训费用。 评析:我国《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法定解除权,辞职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本案的焦点是员工辞职是否要支付赔训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做出约定。”本案情况显然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李先生在接受单位出资培训之后,没有按双方已约定的协议履行服务期限,未履行完服务期便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等比例退还部分培训费用。 跳槽已成为职场普遍现象,但是劳动者在跳槽之前还须慎重考虑,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有关约定履行了自身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