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某公司员工程某在工作时意外身亡,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保了险的员工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却称该事故不属赔付范围,不愿赔偿。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130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禅城区法院的裁判。 2003年6月20日,顺德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2003年10月10日上午,该公司员工程某在油磨车间工作时突然晕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司为程某支付了医疗费、伤葬费、遗属抚恤金共39783.31元。之后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在数月后的2004年4月21日书面通知该公司,这不属于赔付范围,因为死者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是工伤,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经法院查明,该公司并未为程某购买工伤保险。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该公司依法和依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对程某的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