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怎么休?
时间:2008-01-06 06:05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员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九十天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且增加的晚婚婚假,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不可另外单独使用。
如果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其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如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在上海,具体的规定是: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这里强调的是自然流产,不包括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而人工流产的情况。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
|
(责任编辑:admin)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