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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培训协议,企业追讨培训费无理

时间:2008-01-06 06:05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案例]:

  申诉人钟某于1991年7月从广州市某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到被诉人广州市某银行工作。入职前,申诉人曾向被诉人签署了保证书,承诺6年内不提出辞职,否则被诉人可不予办理手续。此后,申诉人曾于1991年7月22日至9月22日在被诉人的培训中心接受上岗业务培训,于1993年6月11日至15日在被诉人的培训中心接受稽核岗位培训,于1995年7月20日至29日,由单位委派到昆明市参加稽核业务培训班学习。其中1991年7月和1995年7月两次培训被诉人分别支付培训费及有关费用500元和2805元。但双方并没有就上述培训签订过任何培训协议。1997年2月14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被诉人原则上同意其辞职,并已实际办理了申诉人离行的工作移交手续,并以此为由停止了申诉人的工作。但在最后办理有关档案移送手续时,被诉人又以申诉人服务期限未满6年为由,要求申诉人按被诉人自行制定的《关于××银行广州市分行人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1万元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3999元。申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被诉人要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申、被诉双方并无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在对申诉人进行业务培训后,也无以任何协议形式明确要求申诉人服务的期限。被诉人曾于1996年8月制定了《关于××银行广州市分行人事管理规定》,其中规定:“新入行员工必须与组织签订五年服务期限的合约,凡违约要求调离人员,除按有关规定退还费用外,还需退赔违约费1万元。”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是1991年进入被诉人工作的正式职工,被诉人1996年8月制订的《关于××银行广州市分行人事管理规定》中关于新入行员工需赔偿违约金的规定,对其没有约束力。而且申诉人并未与被诉人签订有关辞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协议。因此,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支付违约金的决定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另外,由于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签订任何培训协议,对其支付给申诉人的有关培训费用未作任何赔偿规定,且申诉人已为被诉人服务了5年多,因此,对被诉人要求申诉人退赔培训费的决定,亦不予支持。据此,仲裁委员会认定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合理,应予支持。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为此,仲裁委员会裁决:①撤销被诉人要求申诉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及赔偿培训费3999元的决定。②被诉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天内为申诉人办理完毕有关辞职手续。?

  [分析]:

  此案属于因辞职和培训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于辞职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当事人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依法享有辞职的权利。而被诉人以申诉人未满服务期限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另外,被诉人虽然对申诉人作过业务培训,并为此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但由于双方并未签订培训协议,而且申诉人也已为其服务了5年多时间,因此,被诉人要求申诉人赔偿培训费的决定,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由此可以确认: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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