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服装公司工作,公司每天以各种理由要求加班,每个月加班时间在100小时以上,整个月都没假,有时还加班通宵。我经常感受到身体不舒服,于是与公司商量辞工,在4月22日我提交了辞工书,可到现在还没批准我。并推迟说:等到有人替我职位才行。 ] 按理公司已经违反了我们的劳动活动规则,请问我可以用劳动法来维护我的权利吗?我应该用什么方法好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你可以根据该项规定,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