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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合同未了,新东家受累

时间:2008-01-06 06:06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员工提出辞职,大都已经找好下家。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便无需赔偿。一个月后,可以到新东家那里上班。但如果员工这厢合同还没解除,那厢便和新东家签约或者去上班,这可就是犯了“重婚罪”,新东家连带着也得负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00年3月28日,严某进入某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了自2000年3月28日至2005年3月28日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严某任公司技术服务部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接待客户、洽谈业务、车间管理和任务分配等。2001年6月11日,严某向服务中心递交了辞职申请,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当日即离岗到第三人———某汽车公司技术服务中心(简称“B公司”)上班。

  A公司认为,在双方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规定:一方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索赔。现严某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但没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立马就到B公司工作,此举已经违约,而且给A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在职工中也造成不良影响。因此,A公司2001年6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严某赔偿经济损失、培训费用;第三人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决】
 
  违约跳槽需赔偿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严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齐全,手续完备,不存在欺诈与威胁行为,合法有效。严某在递交调动申请的当日就自行离去,构成违约,对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应承担违约金。

  同时,严某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应赔偿1个月的经济损失。经查实,在严某工作期间,A公司曾3次送严某参加培训,所以严某应按约定赔偿培训费。根据合同约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严某赔A公司1个月的经济损失3870元,违约金4220元,培训费215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解除。

  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实,第三人B公司在没有核实严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委托其担任了技术服务中心副站长。虽然服务中心未与严某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与严某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使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一行为,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客观上给严某所在的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裁决第三人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9420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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