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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公务员法》蕴藏五大新意

时间:2008-01-06 06:09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首部《公务员法》蕴藏五大新意
2005年04月30日

  北京人才市场报讯  4月27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蕴藏着五大新意。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范围。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几经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引入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问责制”。并规定了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四是建立职位聘用制。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意在满足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同时也可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对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人员来做。此外,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五是建立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公务员法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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