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花引来劳动争议北京青年报 王议平南方网讯 在“三八”妇女节时,给公司所有的女员工送上一束鲜花表示慰问,这是某私企孙总的想法。由于他对员工的态度过于在意,不仅使他痛失骨干员工,还为公司引来了一起劳动争议。 这天上午,孙总将一束束鲜花亲手捧给女员工们。孙总来到董小姐的办公桌前送上鲜花。董小姐是公司的业务骨干,孙总一直对她很赞赏。此时她正在全神贯注地在电脑前处理着什么文件,董小姐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声“谢谢”,便将鲜花放在一旁,继续手头的工作。在几个随从人员前,孙总很尴尬,他又拍了拍董小姐的肩膀提示她。董小姐仍然没有反应过来,对他友好地笑了笑,就又恢复了专心致志的工作状态。 董小姐的举动使孙总的好心情一扫而光。几天后,公司以董小姐不尊守劳动纪律、不尊重领导为由,对董小姐做出了开除的决定。董小姐对此感到惊讶和气愤。于是她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庭认为,开除是企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职工给予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列举了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许多情况,如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七大项内容。仲裁庭认定,不尊重领导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范畴。 最后,仲裁庭裁定,该公司处分董小姐的理由不充分,撤消了公司对董小姐开除的决定,恢复公司与董小姐的劳动关系。 “一些私营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遵守合同的法律意识,在履行过程中更倾向于人治。”作为董小姐的代理人、北京双力律师事务所王兰胜律师告诉记者,该公司做出的关于开除的决定是适用劳动法律不当。《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时,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王律师说,很多私企老板认为公司是自己的,不注重了解科学、规范、守法的管理方法,想怎么管就怎么管。轻视法律的结果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触犯法律法规的责任。 董小姐胜诉后,也无意在孙总的公司任职,很快离开了公司。 “由于献花时员工反应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就开除员工,这是毫无道理的事!”京城著名人力资源专家黄亨煜认为,好心却办成了坏事,是由于管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管理要因人而异。每个人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工作习惯,不能希望员工对同一件事只有一个反应,企业的管理者也不应希望得到员工的感谢。他强调,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感情用事更是管理者的大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