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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同签还是不签?

时间:2008-01-06 06:07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我是做外贸的,今年由于工作需要,公司派四位员工去泰国参展,拜访客户,因泰国的客户一直是由我负责的,且参展人员中只有我懂英文,故我是四人中一人(另三人是负责宣传的经理,副总,生产厂经理,主要是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

一个月前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催我签新合同,合同中有一条:员工在职期间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每年按20%扣除,若合同未到期前辞职的,员工需向公司支付余额。当时我与公司续签了两年的合同。

但从前天开始,公司开始查我们出差泰国的费用,人事部经理告之,公司要与我续签5年合同,去泰国的费用视为培训费,请问这合理吗? 如果我签了这样的合同,并在合同期未满前离职,我会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该员工在一个月前刚与公司签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两年。在合同到期之前,如果公司要与其再另签一份合同的话,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要得到该员工的同意,如果该员工不同意,双方仍应按照原来的合同来履行。

在原来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是根据出资培训这个特殊待遇来设立的。该条款本身是有效的,但是仅在该员工确实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培训后该条款才发生效力。但是从其描述来看,他之前被派往泰国仅是因工作需要完成工作任务,并非参加培训,因此在两年内如果仅是以这个为理由要求支付违约金是不成立的。

但是现在公司并没有以这个为理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是想通过与其订立另一份劳动合同来确认该次去泰国的工作为培训,以此合法地成立违约金的设定,来约束员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签了这样的合同,则视为你已经认可了那次去泰国是培训的性质而不是工作,则公司以此设立服务期和违约金就是合理的了,如果违反合同提前离职,很有可能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约定的那部分违约金。

当然,如果该员工到时能够明确举证证明那次去泰国仅是工作而非培训,那么可能仲裁庭或者法庭会确认该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也不一定,不过这样的话该员工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所以最好,这份合同还是不要签,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前一份期限为两年的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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