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外企的技术支持,去年7月被公司安排去欧洲参加了一次培训学习。走之前,公司要求我签了一个培训协议,协议规定,欧洲培训结束后我要继续为公司工作3年,未满3年辞职,我要对公司为此次培训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人民币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是,工作不满1年时赔偿80%,工作不满2年时赔偿60%,不满3年时赔偿50%,服务期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9月中旬,我提出辞职,公司提出我培训后工作不满一年,要求我按照协议赔偿4.8万元的违约金。当初那份协议我只有签字的份,再说公司好像也没有支付那么多钱,我认为公司不能要求我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我是否可以坚持不予赔偿? 答: 你在接受培训前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就服务期和违约赔偿问题做出了约定,你现在违约辞职,单位有权要求你根据协议的约定赔偿相应的费用。 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这里的培训费用是指单位有支付凭证的、与培训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如培训期间的车旅费、住宿费、培训课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果你对单位出资金额有异议,在申请仲裁时,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培训费赔偿的具体支付办法,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