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54岁,系某国有企业的销售部经理。1997年1月28日主持公司业务会议时,因突发脑出血当场昏迷,即送医院抢救。由于抢救及时,病情逐渐稳定,但留下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均为二级等后遗症。虽再经过半年的系统治疗,但偏瘫肢体肌力改善不大,肌力三级,于是,张某向单位提出办理“病退”,并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办理“病退”,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无异议,但给张某以工伤待遇则分歧较大,无法统一意见。 张某是正在工作(开会)时突发脑出血昏迷而送医院抢救的。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然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入工伤保险范围。根据这一规定,认定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点有二,一是是否属于第一次抢救治疗,二是是否属于全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本案的情况,张某在工作时因突发脑出血昏迷即送医院抢救,应属第一次抢救治疗。另根据《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行标准》(穗劳鉴字[1988]第002号)的有关规定,急性脑血管病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肌力在三级以下(含三级)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不难看出,张某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列入工伤保险范围,同时可给办理因工致全残退休、享受残废退休金(或称伤残抚恤金)。不过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假设张某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只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身体痊愈出院后,在非工作岗位上再次发病抢救,这就不是“第一次”抢救了,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