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46岁,连续工龄21年,系飞鹏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师。1997年8月,某桥梁建设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征得飞鹏建筑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借用了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到桥梁建筑公司帮助设计、施工,外借期限为1年。飞鹏建筑工程公司已参加了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一直为这几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飞鹏公司认为这几位职工已被借用到外单位工作,故申请停缴王某等5名外借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未获社会保险机构批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由于飞鹏建筑工程公司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是暂时被外借到桥梁建筑公司工作的,并已经得飞鹏公司的同意,仍属于该单位的在册职工,因此,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继续为他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机构不同意飞鹏公司停缴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