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原是我公司一名老员工。2002年4月,由于其身体原因提前退养。今年年初因其病情加重死亡。家中还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儿子,其妻又没有正式工作,在一家企业干临时工,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其妻多次找到公司要求享受遗属补助,并且还要求单位抚养其儿子到18岁成人为止。现在,我公司效益不佳,承担此要求比较困难。 请问,我公司怎样做比较稳妥?在此方面国家有无该方面的政策规定? 答: 在原劳动部1953年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对员工因病死亡的待遇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两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同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作了界定。作为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首先必须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且其妻子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其子女年未满16岁的,才能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照上述规定,王某死后,其妻子虽然是临时工,但也有收入,故可不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王某的儿子如未满16岁,可以一次性付给其王某本人工资6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