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1997年9月招收了一名中技毕业生,完善了招工手续,并与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9月-2003年8月),成为一名正式员工。3个月后,该员工应征入伍,公司仍与其维持着劳动关系。2000年初,该员工复员回厂仍从事原岗位工作。2001年1月公司改制,规定1993年公司成立后的入公司的员工所签劳动合同一律废止,重新签订市场化的聘用合同。该员工也在其中,同时废止了原合同,重签了2001年1月-2002年12月的聘用合同后,变更了合同年限至2005年12月终止。 请问:⑴ 废止原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重签聘用合同、变更合同年限是否有效? ⑵ 该员工是先工作后入伍,复员后继续回公司工作,能否理解为是初次分配工作,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1.劳部发[1998]34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这个规定,企业改制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变化后的主体也应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只有在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所以,贵单位改制后不能废止原劳动合同,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与职工就劳动合同变更无法达成协议,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2.原劳动部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中规定:“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这个规定,只有对初次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贵单位该名职工参军入伍后仍和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退伍后仍从事原岗位工作,不能认为是初次就业。如果其提出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贵单位可以给予拒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