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于今年7月在西安一家民营企业打工,入职前,该公司的销售部和人力资源部都没有说要扣押金。可当我领取第一个月的工资时,该公司却从中扣除1000元,并给我一张收据,上面写的是“培训费”,可本人根本就没有参加该公司的正规培训。听其他的同事说,这是该公司的惯例,怕我们辞职时不能很好的交接工作,故要收取此费用,直到办理完退工后方能退还此钱。 我想请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如何对付呢? Robin [苗其巍答复] 如今社会上确实存在一股缺乏诚信的不良风气,有时单位的一些操作,虽然对员工看起来十分不公平,但往往也是多次吃亏后的下下之策。网友Robin遇见的就是这种情况。 现在少数员工离职时不遵守劳动法所要求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和履行交接工作的义务,尤其是一些家庭不在本地的年轻员工,“飘”来“飘”去,就把单位给“涮”了。造成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上的仓促,从而影响业务。这些不负责任员工的行为难免使得用人单位心存芥蒂,对以后的员工也抱怀疑态度,于是乎制订了不少不合理的规定。 当然法律不管那么多缘由,Robin的单位开出这样的培训费,实质比较明显是属于押金的概念范围!而国家的诸多法律法规都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向员工收取押金,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之外。所以Robin可以要求单位退还,如果单位不肯,可以采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方式,让政府来协调,情况严重的,还可以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 问题虽然很简单,但是从中深入看到的却令人深思。联想到现在的员工为了办理人才引进,不论用人单位给出的薪水,也不论工作是否自己喜欢,都一口答应,等办好了户籍又急匆匆地离开,让用人单位下次很难再敢轻易办什么引进。社会的集体盲目,集体自私,集体短视,都萦绕在职场的上方,使得用工双方都觉得自己就是受害者。 虽然笔者不能对此有什么作为,在此只能给大家一句话:做人要厚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