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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学专家热评《公务员法》

时间:2008-01-06 06:10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人大、政协工作人员 将成公务员

    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沈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4月28日,记者就这部新法律的相关内容,采访了沈阳的部分法律专家和学者。

    公务员范围将扩大

    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周庆聚主任说,新法律对公务员的定义更加准确,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就比公务员原来的定义“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更加合理。

    周主任说,这意味着,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将“其他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等机构符合这三个定义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中。具体说,就是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以及其他一些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到了公务员范围内。

    沈阳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尹良培教授则认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法官、检察官单独公选

    尹良培认为,新公务员法在对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这既和国外不同,又比原来有新突破。

    公务员法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他解释说,法官、检察官的任用与公务员录用不是一回事。如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等。这些都与公务员录用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新公务员法中将法官、检察官单列出来,为将来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待遇提升等方面留出了改革完善的空间。

    上级犯错下级可说“不”

    当上级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存在错误或者违法,下级该不该执行?执行后是否要承担责任?周庆聚主任认为,新公务员法在这一点规定上有新突破。在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同时,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周庆聚主任认为,从另一个方面看,这也充分说明了,今后对于公务员的要求将更高。作为公务员,要有自己的头脑和判断能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是要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到准确而熟练的掌握,这样才会在面对上级决定的对错时,做出准确的判断。一切工作要从大局出发,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评判标准。

(李明欣 王晓婷 康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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