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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原则应该制度化-解读"公务员法"

时间:2008-01-06 06:10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北京市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报考不再排除艾滋感染者。标准中还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肝炎的,可考录公务员。

    这个消息,无疑让人欣慰。联想到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歧视河南横幅”事件后深圳警方向辖区内河南籍人士挨家挨户道歉的情形,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非歧视”原则正在逐渐成为政府部门的共识,而当这种共识上升为某种制度性的约定时,不仅对艾滋感染者等特殊人群来说是一种福音,更可以期待其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约定,进而成为矫正社会上一些“歧视”观念,构建公平、和谐社会之风的推进器。

    深圳的“歧视河南横幅”事件之所以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就在于这条横幅触动了整个社会肌体中原本就隐隐作痛的一根刺,更令人后怕的是,触动这根刺的还是代表民众行使公权力的司法机关。虽然目前此事已经随着深圳警方的道歉和两地政府的协调告一段落,但这起事件造成的影响足以成为全社会的一剂清醒剂———原本流传于民间的“歧视心态”正在向原本应坚守正义最后防线的公权部门渗透,这是我们不得不警醒的。此次北京有关部门顺应民意,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恢复艾滋感染者、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利,就是“非歧视”制度约定的示范。

    不良民风的改变往往自上而下,而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往往就是政府。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类群歧视”这个词曾经风行一时。它不仅在民间流传的段子中阴魂不散,而且在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甚至公司企业的招聘中也屡见不鲜。在事关公共问题的时候,社会其他成员的态度往往会随着政府的态度转变。正所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公共政策的制定,其直接效应虽然是约束政府自身的行为,其间接效应却往往是能改变社会的潜规则。从这个角度来看,北京《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体现出的“非歧视”原则不仅是政府自身在公共服务理念中的一次提升,更是通过官方行为矫正民间误区的一次很好的试验。这对政府来说或许是一小步,但对构建和谐社会文明来说,却显然是重重的一大步。(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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