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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务员热议《公务员法》

时间:2008-01-06 06:10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身处公务员队伍中的南京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看待《公务员法》中的新条款,如何看待未写进这部法律中的财产申报制度?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将聘任制公务员单列出一章,与此相映衬的南京“特岗”公务员招聘结果何时能揭开盖头?本报记者昨天据此进行了采访。

  A《公务员法》亮点频频

  领导失误引咎辞职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按照法律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不得兼职赚“外快”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不得违反16项纪律

  《公务员法》规定16项纪律: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聘任制公务员将上岗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意在满足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同时也可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对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人员来做。

  B南京公务员解读新法

  公务员竞岗也应考察心理承受能力

  南京市白下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锡波:《公务员法》的出台是件好事,它从立法的角度,为树立政府形象以及公务员队伍形象打下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作为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我对这部法律是绝对欢迎的。我注意到,《公务员法》中有不少亮点,比如公务员竞聘上岗、对于诸如不服处分可以申诉等,由于都是和公务员切身利益相关,所以我都认真地研读过了。

  陈副局长同时认为,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是个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它的一些条款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可能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还应该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以竞聘上岗为例,一般机关里的某个工作岗位上公务员都是有长期工作经验的,他们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但是往往在竞岗时会吃亏,因为竞聘的时候更多地考虑竞聘人的理论素养以及文字和表达能力,而往往忽视竞聘人的实际工作经验,这一点很多在机关工作的人都有体会。将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应该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一个优秀的公务员应该具备全面的素质,应该有应付各种压力的心理承受能力、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在竞岗的时候,应该考虑将竞聘人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他的理论水平、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特别是公务员的心理承受能力结合起来,这就是《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应该考虑的问题。

  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没有写进刚刚颁布的《公务员法》中,陈副局长个人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一个人的财产情况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今天的财产情况,不能代表今后的财产状况,所以财产申报应该采取定期申报的方式。

  财产申报意义不大

  南京某机关公务员陈先生:由于《公务员法》事关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引起了我们的高度关注,今天我们办公室里的很多同事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这个法的政治意义大于它的实际意义。

  陈先生表示,这部法的原则性很强,但是他担心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走样。实际上这部法的很多条款都已经在其他的法律条款中见到,单列出来似乎意义不大。对于公务员财产申报没有写进这部法律中,陈先生认为,其实申报的实际操作意义不大,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一个主要宗旨是为了防止腐败,但是一般的公务员拿的是国家发给的死工资,也属于“工薪阶层”,从这个角度而言,对一般的公务员进行财产申报,很可能就会有走过场之嫌。

  聘任公务员有利于政府科学行政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研处副处长高静:《公务员法》的制定很及时,也很必要,是对整个公务员队伍履行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特别是对聘任公务员单列出一章,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某些专业性较强、对岗位技能要求比较高的公务员岗位,采取聘任制是促进公务员队伍年轻化、专业化的一个有效手段,为公务员队伍吸收“外援”智慧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体现了政府“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这些具有高智商、高技能的聘任公务员将为政府的民主行政、科学行政助“一臂之力”。

 对于财产申报制度此次没有写入公务员法,高静表示遗憾。他说,其实财产申报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南京从1995年开始对一定级别的党员干部执行一项收入申报制度,但对级别的要求是副处级以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记者在这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上看到,除了需要申报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还要将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统“透明化”,同时还要说明具体的收入名称、时间、来源、方式、数额等。

  高静认为,对于公务员的财产、收入监督不应该区分级别来对待,所有公务员都有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都有接受法律约束的义务,党风廉政问题不分职务高低。

  新法促使领导成员慎重行使权力

  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宣传科科长胡光军:看了媒体上报道的《公务员法》,第一个反应就是公务员不能混饭吃了,今后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将更加规范、更加科学,也更具操作性了。公务员尤其是领导成员对待手上的权力将更加慎重了,追究个人工作责任、引咎辞职等压力将迫使领导成员用好手中的权力。

  胡光军说,聘任制公务员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同工同酬、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在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同时,也激发原有的公务员队伍产生危机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

  至于财产申报制度,胡光军认为,这是一项对公务员的勤政廉政比较有效的监督措施,但在正式写入法律之前应当慎重。要充分考虑到其中的可操作性,例如如何监督公务员将财产转移给亲属、家人的行为等等。只有将具体的执行办法考虑成熟了,这项制度执

  C南京特岗公务员应聘情况下月汇总

  新通过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去年12月12日,南京人事部门公布的一份《南京市政府特殊公务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显示:该市政府部门将设立特殊公务员岗位(简称“特岗”),特岗受聘人员根据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负责政府工作部门某项专业技术工作,涉及宏观经济管理、规划、科技、法律、环保等领域。薪酬根据不同岗位,年薪标准可以在15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确定。

  在今年3月27日举行的2005年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上,南京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和市规划局分别首次尝试“特岗”试点,职位包括软件产业首席顾问、副总工程师、重大项目策划评估首席顾问和首席法律专家。当时,南京市人事局副局长吴成钢表示,宁交会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有意人员都可报名。那么一个月内,南京四部门究竟共接到多少精英的“毛遂自荐”?

  南京市人事局法规处副处长冯冰表示,南京市特岗公务员招聘目前还处于四个部门与应聘人员“单线”联系阶段,具体招聘情况、应聘人数还没有汇总。至于公务员法中明确的公务员不得兼职,冯处长表示,对于南京的特岗公务员也是要求专职的,和普通公务员采取相同的管理方法。

  记者随即联系南京市规划局,该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报名还没有结束,一直持续4月底,招聘情况还不方便向外界透露。市科技局人事处张处长说,目前他们已经收到十几份应聘简历,但还没有与应聘者进行进一步地接触。过完“五一”节以后,四家单位将到人事局“碰头”,由人事局汇总最后的招聘情况。

  有关专家认为,聘任制相对于传统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进一步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问题。近20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此举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助性、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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