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以第三十五号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公布,该法定于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据说该《公务员法》是吸收了十几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经验,在原有的《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主要变化有四点:1,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2,确立了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试用以及领导引咎辞职等;3,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4,建立了职位聘用制。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与时俱进的发展需要,这四点变化只能是时代的需要,而并不能说明是执政党执政能力提高的显著表现。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不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不论是什么样的公务员管理办法,都是这样。但是,在一个倾其全力与国际接轨的改革中国,最起码应该承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各国反腐促廉的更好办法吧?但遗憾的是,全社会多年来寄予厚望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却没有成为《公务员法》的核心亮点。 时不待我,我不待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奇迹并未掩盖全球最腐败的国情,虽然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力度打击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犯罪,但难尽人意的反腐促廉却是不争的事实,甚至被国人认为“对腐败泛滥已经习以为常”,更有甚者幽默道“腐败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并且对反腐设置的“财产来源不明罪”也非议多多,认为“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腐败分子的“挡箭牌”、“救命稻草”和“避风港”。因此,几年来,社会各界包括不少的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一次次提出建议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新的《公务员法》,这种诉求正是时不待我的时代需要。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是公认的事实,在与国际接轨的日日夜夜里,中国的既得利益者却时时刻刻以“中国国情”为由,想方设法阻挡只有更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新的《公务员法》,明白人都知道,正是由于人口多公务员多的“中国国情”,才更需要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新的《公务员法》,而且,还要以我不待时的超前思维制定更加严格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才能够配合其他法律法规尽快建立一支廉洁从政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够实现把腐败犯罪遏制在最低限度的目标。 对于该《公务员法》没有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其中的理由,据说是因为“隐私权”难以界定的原因。不过,笔者却认为这是无理的理由,首先,公务员是完全用财政供养的行政者,理论上是由全体公民授权行政的,理所当然公务员的财产必须受到全社会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务员的财产是没有“隐私权”的,这与建立“透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与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并不矛盾,何来“隐私权”可讲呢?其次,中国执政党的管理方式是全世界最细致的,城市的下到街道社区,农村的下到乡镇社队,无处不在的基层管理机构公务员无处不在,包括公务员自己在内的所有民众,一举一动都在可视的范围之内,还有多少“隐私权”可言呢?若要保护公务员的“隐私权”,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由此可见,中国人的“隐私权”本身就少得可怜,更何况公务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公务员的财产是没有“隐私权”的。第三,我们必须承认,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从头到脚、从上到下的纵向式的自娱自乐的监督体制,本身就是无法突破自身利益而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如果面对全社会的《公务员法》缺失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制,全社会就失去了对公务员横向式监督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制敢不敢写进《公务员法》,是检验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是实质提高还是口号提高的标尺,可想而知,眼下通过的《公务员法》究竟是为谁而定?这难道不值得全社会深思吗?? 不管怎么说,全社会多年来寄予厚望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没有成为《公务员法》的核心亮点的确是一个遗憾,甚至是一种错误,而新的《公务员法》不论是作秀还是作态,对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总算是前进了一步。一句话,中国的反腐促廉任重道远!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任重道远!!(作者:文中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