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规定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治腐具有积极的意义。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意识中,“服从”是每个公务员的天职,在天职的重压下,“服从”几乎变成了“盲从”。从历史上看,“文革”中的“服从”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严重的灾难。在那个历史的环境中,在潮流的裹挟下,人们很难有独立的意识和意愿,即使有一定的辨别能力,也决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特立独行的举动来,否则就只能像张志新那样了。 从现实中来看,许多贪官纷纷落马,除了官员自身贪欲无度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官员的贪污、受贿时,下级工作人员不敢或未能对其违法的行为“说不”。这里不能只说下级工作人员未能“说不”,而是缺乏法律做支撑,来让下级工作人员敢于“说不”。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广大公务员的行为、防止腐败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提高各级公务员队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同时,也必将提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忠实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 《公务员法》的颁布带来的积极意义是明显的,然而,一部《公务员法》并不可能将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得到解决。由于传统上的“官本位“意识,在人们的思想上积淀太久、太深,一时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另外,《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太原则,在执行上有一定的难度。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有错误,有些诸如私设小金库、做假账、私分公款等明显的错误可以识别,而有些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一时看不出来,只能是事后才能鉴别出是非、对错。因此,让下级公务员对上级繁杂的决定或者命令及时做出鉴别或判断,未免勉为其难。再则,即使下级公务员能够及时判断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有错误,又怎能保证下级公务员指出上级公务员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拒绝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后不会受到报复。让普通公务员在执行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拒绝执行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遭到报复两者之间做出选择是艰难的。因此,《公务员法》或在以后出台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公务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后不至于遭到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