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范围更加明确 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使公务员的定义更加明确。 公务员可以对上级的错误决定说“不” 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胡光宝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不得免责。 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草案原来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职位分成三大类 再次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另据报道,公务员法4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已获得通过。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