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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时间:2008-01-06 06:06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西安读者米东祥来电咨询:我在求职过程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不会主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就以没签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请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到底有些什么的区别?
   
主持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劳动合同不必鉴定
   
济南读者蒋军来电咨询:前两天我成功应聘到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签订一式三份的合同,理由是除了劳动者、公司各一份外,还要一份给劳动部门作鉴定用。请问: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是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定?如不鉴定,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持人: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订立只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涉及到第三者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因此,即使合同没有经过鉴定,依法签订后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来讲,劳动合同为一式两份,但可以签订一式三份,向劳动行政部门递交一份劳动合同备份,对于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有好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这表明,劳动合同鉴定并不是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即使未经鉴定,只要内容合法且体现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要劳动合同
   
成都读者肖华来电咨询: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时,是否需要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没有,职工能否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金?
   
主持人:据1998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7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职工应当提供的材料,因此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你也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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