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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务员法》真正遏制“期权腐败”

时间:2008-01-06 06:10来源:西三角人力资源网 作者: 点击:
让《公务员法》真正遏制“期权腐败”

2005年5月6日

  东方网5月6日消息:据《中国青年报》4月28日报道,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务员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从业作了严格的立法限制,为遏制“期权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公务员法》有关严格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些公务员在职期间和被管理对象达成一种谋求所谓“期权”

的默契。在职的时候,给被管理者好处,不用行贿,待离职之后再拿高薪,这种期权腐败必须从法律上予以禁止。

  现实表明,在位时不要即时利益,一旦从领导岗位上退下后便坐享被管理对象的利益“反哺”。这种把权力当期货进行交易的“权力期权化”现象已成为新的腐败形式。辞官下海已经成为贪官洗钱的新渠道和权力期权投资的新形态,这种别有用心的“权力期权”现象值得高度重视。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权力腐败的形式可谓千姿百态,将权力作为可以投资升值之期权的所谓“权力期权”现象就是值得警惕的一种新的权力腐败形态。

  “权力期权”现象主要表现为,在任的官员受企业之邀担任企业的名誉顾问等兼职,虽为虚职,但关键的时候却可以发挥大用途,因为官员手头有权。官员也可能并不赤裸裸地贪污受贿,而是巧妙地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子女、为亲友谋福利,利用权力为子女、为亲友投资,而表面上并没有为自己谋个人私利。

  有的官员干脆辞官下海,充分利用权力的“剩余价值”,利用在官场时的关系网、人情网;有的甚至在辞官之前就向企业提出以权力交换为砝码谋取高级管理职位的要求,为自己的下海经商创造条件。当前,辞官下海似乎正在成为时尚,权力正在成为颇具升值潜力的另类“期货”。

  经济学上的期权是一个收益与风险共存的概念,权力期权也是如此。权力期权的收益主要表现为用自己的权力为他人(子女、亲友、关系户等)谋取私利,为自己可预期的经商前程铺路,甚至搞变相的洗钱,将以前的非法所得合法化。简单地讲,权力期权的收益主要是一种间接收益。

  权力期权的风险在于期权式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也存在难以预期的潜在风险,一旦交易出现利益失衡,就容易引起交易双方利益共同体的瓦解,甚至被人举报告发。此外,权力期权也同样存在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识破乃至追究责任的风险。简单地说,权力期权的风险主要是葬送仕途的政治风险和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相对于贪污受贿,权力期权的风险系数明显偏低,这也不失为化解腐败风险的一大高招。

  建议在制定《公务员法》的实施细则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任公务员一律不得在经济实体中担任任何形式的兼职,官员辞职经商要经过严格的离职审计,要一步到位地与原单位、原职务彻底脱钩;原则上不宜提倡在职官员保留现有职务到企业锻炼或经商的做法,以避免不伦不类且极易滋生腐败的“红顶商人”现象。

  一言以蔽之,权力期权实质上是权力特权滋生的另类怪胎,是权力腐败的一种颇具隐蔽性的特殊形式。为了防止“权力期权化”现象,遏制“期权腐败”,《公务员法》有关严格公务员离职从业限制的规定必须依法执行,真正落到实处,让《公务员法》成为遏制“期权腐败”的法宝。



选稿:方翔  来源:江南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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