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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基层卫生院 全员竞聘上岗

时间:2011-09-15 08:34来源:未知 作者:baixue 点击:
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全部实行竞聘上岗的聘用制,实行合同管理、以岗定薪的岗位管理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在编与非在编人员将被清退。 据了解,省政府要求县(市、区)

      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全部实行竞聘上岗的聘用制,实行合同管理、以岗定薪的岗位管理制,未能竞聘上岗的在编与非在编人员将被清退。

据了解,省政府要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设岗时,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

竞争上岗的对象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竞聘时,先组织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竞聘。如有岗位空缺,再安排一定比例的空缺岗位,组织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竞聘。

同时,省政府还明确要求,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

按照省里统一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将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竞聘上岗的人员三年为一个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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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退后,落聘人员如何安置

据了解,落聘的原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为其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岗位的上岗机会。这类落聘人员还可以在县域内统筹安置,鼓励其到仍有空缺岗位的乡镇卫生院工作。如果通过上述举措还是未能上岗,具体分流如下:

1.对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通过一定程序后可在本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对其中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3.对40周岁以下、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按规定可一次性补助50%的学费。

非在编人员如未被聘用,将由单位按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其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类人员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转载自东南网

 

(责任编辑:bai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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